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信息类别: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1 点击数:

一、党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党员有权参加的有关会议,并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二、党组织应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要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会议内容和精神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党员传达、通报。  

    三、党员有权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有权对党校党建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六、党组织新成立或代表选举中的候选人名单事先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七、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党员有权利要求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本人有权对材料中的内容进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问题,摸清事实,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阻挠。  

    八、党组织要帮助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九、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正式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十、党组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正式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十一、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并根据具体问题,及时解决或说明情况。  

十二、党组织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要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并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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